(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蔡显锋、廖翠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显锋,廖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蔡显锋被执行人廖翠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6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廖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翠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翠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廖翠云(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8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