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065号移送执行人立案二庭。被执行人陈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浩存款,扣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