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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金元与杨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元,杨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民初1066号原告:王金元,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翠,女,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金元妻子。被告:杨爱生,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有义,男,194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和林格尔县,系和林格尔县爱生兴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推荐。原告王金元与被告杨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翠,被告杨爱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有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写下欠条,约定月利率3%,每月还息300元,并有中间人秦柱旦作担保,后2014年12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3%,每月还息150元,被告亲笔写借条为证。被告借款后,却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截止今日被告本金分文未还,仅付了一点利息,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借款真实性无异议,利息应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第一次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2年6月28日到今天共产生50个月的利息,每月2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已偿还过利息11000元,第一次借款仍欠本金9000元。第二次借款本金5000元从2014年12月25日到今天共产生18个月的利息,每月100元,共计1800元,本息合计6800元。综上,两次借款现仍欠15800元,依法应当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即被告答辩已偿还过利息11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可被告偿还过利息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两次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如下:1、第一次借款本金10000元,按月利���2分从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产生利息10000元;2、第二次借款本金5000元,按月利率2分从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产生利息2000元;两次借款本金合计15000元,利息合计12000元,核减已偿还的3000元利息,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000元,利息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爱生向原告王金元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凭,且被告杨爱生认可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爱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元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9000元,利息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法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金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林珠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