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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树友与王宇丽债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树友,王宇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树友,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丽,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徐子涵,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系王宇丽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吕树友因与被申请人王宇丽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树友申请再审称:(一)从未向王宇丽借过钱,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王宇丽手中的借条就是承兑东方之珠练歌广场拖欠的20万元,有新证据证实2008年12月21日偿还了上述欠款;(二)王宇丽和二审出庭的三位证人从未向本某某索要过任何债务,证实的内容是伪造的;(三)一审中本某某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已经将拖欠的20万元欠款全部还清,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二审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应该发回重审,直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王宇丽提交意见称:吕树友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本不成立,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新证据问题。吕树友申请证人徐某某到某某作证,证实还给王宇丽20万元欠款的时间是2008年12月21日,还的是现金,共二十捆,票面金额都是100元的。而徐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证实还款时间是2008年10月1日前后,在一审庭审中吕树友称20万元借款已于2008年9月21日全部还清,吕树友的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等人在一审庭审中证实还款的时间是2008年10月之前。本次审查,吕树友称所还20万元现金的票面金额100元的是18捆、50元的是4捆。以上,可以看出证人本某某及证人之间,所证实吕树友还款的时间及票面金额均不一致,相互间存在矛盾。因此,徐某某的证言不予采信。(二)关于王宇丽是否索要过债务及证人证言是否伪造的问题。王宇丽持借条起诉欠款,并在二审期间提供证人到某某证实欠款事实的成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吕树友称证言证实的内容系伪造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向王宇丽索要借条的证据,二审判决吕树友承担还款的责任,并无不当。(三)本案二审未变更案由,根据查清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径行改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吕树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树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路兴东审判员  陆宝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