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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诺尔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诺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559号原告: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杰男,经理。被告:山东诺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诺尔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合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长兴多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