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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138号之二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风村1530号10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987604477。法定代表人:虞旭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望山南路58号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770535-2。法定代表人:卢建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卢建荣,男,1978年1月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1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0元,共计2535元,由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