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138号之二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风村1530号10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987604477。法定代表人:虞旭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望山南路58号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770535-2。法定代表人:卢建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卢建荣,男,1978年1月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荣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卢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1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0元,共计2535元,由原告上海万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