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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修长吉诉被告黑龙江宇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长吉,黑龙江宇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779号原告:修长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伟,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萍萍,女,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男,该公司副经理。原告修长吉与被告宇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长吉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成伟,被告宇博公司诉讼代理人邢萍萍、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长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宇博公司给付因阻止秋收给修长吉造成的73亩土地的水稻损失14600.00元;2、大型水稻收割机机械费损失28000.00元,人工费损失5600.00元,50-70马力大车损失3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秋收时,宇博公司拿出一份2012年与密山市青年水库订立的《青年水库水淹地承包合同》向修长吉主张土地租金。修长吉拒绝后,宇博公司组织众多流氓歹徒阻止修长吉秋收。修长吉经长时间多次上访后,才得以抢收粮食。由于错过了最佳的秋收季节,导致修长吉的粮食没有得到正常收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宇博公司承担。被告宇博公司辩称,原告修长吉的诉讼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宇博公司依法承包经营密山市青年水库127.8等高线以下水淹地,包括涉案土地,依法对涉案土地享有经营使用权。因修长吉对此事实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宇博公司曾告知修长吉先不要收地,但实际并未影响修长吉正常秋收,修长吉也未因此受到损失。同时修长吉对其主张的涉案土地的位置、面积均无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应在法庭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及双方当事人亲临现场指界,确认面积和位置,方能查明本案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以下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1、原告修长吉提供了富源乡珠山村土地台账、介绍信及勘测图纸各一份。证实修长吉所耕种的土地是从珠山村承包而来,并且可以证实本案诉争土地的面积以及位置是在127.8等高线以上的事实。被告宇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称村委会无权介绍该土地由谁耕种,其自证的行为没有证明效力,同时也没有合法的根据证实修长吉耕种的土地在127.8等高线以上。其中的台账由于没有载体出处不明,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勘测报告必须由国土局进行勘测。本院认为,因珠山村委会无权证实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属问题,且无法证实该勘测报告系有权有资质部门依法作出,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2、原告修长吉提供了视听资料两份(11段视频)及照片7张。证实被告宇博公司组织多人阻止修长吉秋收,从光盘与照片的制作时间和内容可以体现从侵权开始到侵权结束共17天,因此造成修长吉所耕种的水稻倒伏和减产,且造成了修长吉的机械在地里无法运作而产生了机械的损失和人工的损失。宇博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称视频仅是由几个录像片段组成的,且在这几个片段当中有宇博公司阻止收地的视频仅不到20分钟的时间,不能证明修长吉所述的长达17天。仅凭视频不能证明视频中水稻当时的状况及与宇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有一个片段中有一女性村民称“我们不收了,我们不要了”,不排除有人为延误秋收的可能。该视频及照片更不能证实修长吉所谓的机械无法外出,误工造成了损失,同时照片的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宇博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视频仅能证实宇博公司曾派人阻止修长吉等农户秋收,但不能证明修长吉家水稻倒伏的面积、程度等具体情况及该情况与宇博公司阻止秋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视频不予采信。照片因无法确认与本案诉争土地有关,故亦不予采信。3、原告修长吉提供了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李某某证实其与修长吉系同村村民。李某某有收割机,2015年10月5、6号应该开始收地,但是因为宇博公司阻碍农民收地,到15号左右才收的,因为后期收的时候水稻就倒了,收不起来,因此影响了产量。减产的数量说不清楚,每亩减产100多斤应该有。李某某在争议地块内也有地。修长吉对证人证实内容无异议,宇博公司对证人证实内容有异议,称证人的土地也与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同一性质,与修长吉系同组村民,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令人怀疑,同时证人没有说清事发的起止时间以及事实经过,同时证人的陈述没有客观依据进行支撑,请求法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因证人仅能证实因为宇博公司阻止收割造成水稻收晚及因水稻倒伏造成减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减产的具体情况,且不能证实宇博公司阻止收割是造成水稻减产的唯一原因,故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4、被告宇博公司提供了2012年10月10日与密山市青年水库管理处签订的《青年水库水淹地承包合同》。证明宇博公司对涉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经营权,修长吉在没有与宇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没有权利进行耕种。修长吉对该证据有异议,称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双方订立的主体是错误的,青年水库管理处不具有将国有土地发包给宇博公司的权利,宇博公司也不具有将国有土地再次进行分包,出租给农民的权利,同时这份合同涉及到一个合同无效案件,该案尚处于审理当中,所以此合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无法证实本案诉争土地在密山市青年水库所有权范围内,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5、被告宇博公司提供了密山市青年水库管理处不动产权证书一份、国土局出具的涉案土地图纸一份。证明本案争议土地在127.8等高线以下。原告修长吉对该证据有异议,称这是一份无效证据,是新形成的,不存在土地底档。因为在高士军诉宇博公司合同无效案件当中,宇博公司提供的一份青年水库的土地权属证书的底档就是残缺不全的,所以该份证据纯粹是密山市国土局为支持青年水库管理处与宇博公司诉讼而临时出具的,是无效证据,同时从图纸上也看不出珠山村3组土地的具体位置是否在127.8等高线以下。本院认为,因无法证实本案诉争土地在该产权证范围内,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修长吉系富源乡珠山村3组村民,在珠山村“南甸子”耕种水田73亩。2015年10月份秋收时,被告宇博公司向修长吉等农户主张本案诉争土地系宇博公司从密山市青年水库承包而来,宇博公司对该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要求修长吉等人需与宇博公司签订合同后方能进行秋收。修长吉等人予以拒绝,宇博公司对修长吉等农户的秋收进行了阻止。双方之间的纠纷经过十余天之久,才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告一段落,修长吉等农户对水稻进行了收割。收割时,存在水稻已经倒伏影响收割进而影响产量的情况。修长吉主张,因宇博公司阻止秋收,导致水稻倒伏而减产。故修长吉诉至法院,要求宇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6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修长吉主张因被告宇博公司阻止秋收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修长吉要求宇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应对其要求的各项经济损失与宇博公司阻止秋收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计算依据等承担举证责任。现修长吉无法举证证明水稻倒伏的具体面积及程度等情况,且其要求的各项损失均系其估算而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告修长吉提出的要求被告宇博公司给付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修长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00元,由原告修长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泽海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人民陪审员  毕航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