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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郑从亮与陈少玲、黄沛枝、范方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从亮,陈少玲,黄沛枝,范方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96-2号申请执行人郑从亮,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陈少玲,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沛枝,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范方吉,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郑从亮与陈少玲、黄沛枝、范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8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方吉在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32的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此款从2016年10月份起至本院解除扣划通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