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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为维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99号罗为维:你因犯侵占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1996)梅区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梅市法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后作出(2008)梅中法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现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再次请求对本案再审。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原判认定罗为维四次侵占货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2、审判程序严重违法。3、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对你的申诉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原判认定罗为维于1993年12月至1995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梅州染织厂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侵吞公款共117140.1元的证据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书及会计、财务、仓管员等多名证人的证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调取案件卷宗及全部材料进行复查后,确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一审、二审均严格依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诉人亦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诉讼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原一、二审程序并无明显不当,本案检察机关亦未就程序违法提出抗诉,你申诉提出程序严重违法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3、对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经查,该证据材料显示系案发十几年之后原梅州染织厂有关人员书写的几份说明,这些说明没有注明证据来源,取证过程是否合法等情况也不清楚,其中部分书写的证明内容过于概括,简单,这些材料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因此本院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