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督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陈开霞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开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90号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梅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陈开霞,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23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9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开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累物业费1334.5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陈开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陈开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8月23日发出的(2016)苏0891民督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