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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539-3哈斯朝鲁等申请赛罕斯琪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朝鲁,赛罕斯琪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39-3号申请执行人哈斯朝鲁,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图木日布和,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中国农业的存款340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