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539-3哈斯朝鲁等申请赛罕斯琪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朝鲁,赛罕斯琪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539-3号申请执行人哈斯朝鲁,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图木日布和,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赛罕斯琪格中国农业的存款340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