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代民、叶敏、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侯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代民,叶敏,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180号原告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杜鹃路。法定代表人杨昌伟,职务: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珂,女,汉族,1993年10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周代民,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叶敏,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法定代表人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代民、叶敏、四川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原告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原告成都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