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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王某乙,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461号原告:孙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系王某甲父亲。被告:尚某,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系王某甲母亲。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孙某负担518元。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新华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2016)皖0422民初2461号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原告:孙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双桥镇孙厂村圩东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9605050539。委托代理人:李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涧沟镇农民城街道史圩村鲁圩队06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9703060845。被告:王某乙,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涧沟镇农民城街道史圩村鲁圩队06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02130815。系王某甲父亲。被告:尚某,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涧沟镇农民城街道史圩村鲁圩队06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12020863。系王某甲母亲。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孙某负担518元。审判员武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