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诉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谢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167号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经营者:于天凤,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谢胜,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与被告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射洪县邻家一九天运酒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春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