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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校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校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校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校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对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没有异议,但判决各人经手债务各人负责清偿欠妥,对债务的产生、具体数额、用途及性质均未查清;对位于蒲城县某小区单元楼一套,判归校某某所有,但对该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价款、支付房款的方式及该房屋现在的具体情况均未查清;对涉判的校某某支付余某某蒲城县文汇苑四楼女装商铺一间折价款60000元,具体事实不清;对涉案的面包车一辆,虽然认定校某某已出售,但对该车的名称、购车款数额、出售时的价值、权利人是谁,卖车款的性质、去向和用途均未查清;双方在外是否有债权,也未查清。综上所述,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校某某。审判长  王五喜审判员  鱼小强审判员  安维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