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龙与王革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原告宋龙诉被告王革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革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龙负担165元,由被告王革负担85元”。代理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