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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龙与王革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原告宋龙诉被告王革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102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革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宋龙负担165元,由被告王革负担85元”。代理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