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袁志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袁志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斌,该××经理。本院在执行袁志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5执26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