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小国与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国,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国。被执行人: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法定代表人蔡小明,该××总经理。郭小国与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泽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甬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小国支付借款本金28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8日起按本金2880000元以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8元由被告江苏甬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3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土地等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有抵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甬诚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蔡小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确认,蔡小明提出复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民初字第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