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东能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41041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00元、执行费6056.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