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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娟与被告朱纯杰、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娟,朱纯杰,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397号原告杨淑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舒,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纯杰。被告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葆,湖南省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淑娟因与被告朱纯杰、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被告朱纯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有如下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据此依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