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张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刘海波,张德东,随县远通玄武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随县。负责人:李善明,常务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涛,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住陕西省兴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海波,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永斌,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德东,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秀红,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随县远通玄武岩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随县远通玄武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法定代表人:张德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东菊,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因与被申请人刘海波、张德东、随县远通玄武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的单位名称表述错误,漏掉“(MZTJ-1)”,属文书瑕疵,现予以纠正。麻竹高速公路随州西段(MZTJ-1)中铁二十局项目经理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莹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