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冯刚申请执行翟羽、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翟羽,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冯刚。被执行人翟羽。被执行人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500000元,给付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4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被执行人翟羽在我局有多起执行案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