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星、张娟、孙文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星,张娟,孙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国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娟,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孙文堂,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国星、张娟、孙文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国星、张娟、孙文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