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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星、张娟、孙文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星,张娟,孙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国星,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娟,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孙文堂,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国星、张娟、孙文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国星、张娟、孙文堂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