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刘张军、白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刘张军,白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静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张军,男。被执行人白美艳,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刘张军、白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称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双方协商未果,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博审判员 沈立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