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阿敏与被执行人赵国峰保管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阿敏,赵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赵阿敏,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赵国峰,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赵阿敏与被执行人赵国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阿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