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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727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涛,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2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2014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非法持有毒品事实1、2014年7月5日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弄4号民房二楼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黄涛,在其住处搜查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白色晶体三袋(净重39.35克)、疑似毒品海洛因一袋(净重4.4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两瓶(净重14.53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5年8月4日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福州市台江区和平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涛,在其身上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净重19.9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事实1、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涛在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1座3201室内以600元的价格将0.9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买毒人黄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涛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涛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涛在福州市仓山区义序村内以150元的价格将0.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买毒人林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涛贩卖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通话清单,现场、赃物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9.31克、海洛因4.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0.94克、甲基苯丙胺0.42克,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涛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上缴国库。上诉人黄涛提出上诉理由:原判量刑太重。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9.31克、海洛因4.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0.94克、甲基苯丙胺0.42克,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涛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上诉人黄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黄涛提出的原判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裁量刑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朝晖审 判 员  高怀宝代理审判员  邱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