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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96号被执行人曾科。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曾科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科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曾科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师晓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