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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成某某等申请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197号申请人成某某。申请人成某某。申请人成某某。申请人成某某。被执行人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