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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797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