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797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