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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徐贤委、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贤委,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财保283号申请人:徐贤委,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汶泗公路与京沪高速交汇路东50米路南。申请人徐贤委与被申请人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徐贤委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