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2016)鲁1091民初1778号原告岳和与被告赵正利、第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北宅库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和,赵正利,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北宅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78号原告:岳和,男,汉族,户籍地威海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英,女,汉族,户籍地威海高区。被告:赵正利,男,汉族,户籍地威海高区。第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北宅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初村镇北宅库村。原告岳和与被告赵正利、第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北宅库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岳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