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怀德与杨天洪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怀德,杨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杨怀德,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天洪,男,生于1954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怀德申请执行杨天洪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怀德应受偿债权为:①房屋加固恢复费用9025元;②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天洪已按照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梓民初字第8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