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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亚运、刘娜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亚运,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23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亚运。被执行人刘娜。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亚运、刘娜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执1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铁 建审判员 罗 曼 华审判员 胡 忠 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