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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窦金兰与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金兰,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1782号原告窦金兰,女。委托代理人邓宏震,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法定代表人梁晓东,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马学夫,职务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保卫科科长。原告窦金兰与被告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抚恤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窦金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窦金兰与被告佳木斯市孟家岗林场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佳林审 判 员  孙跃权人民陪审员  许福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