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军平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军平,石亚玲,姜亚红,赵粉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123号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建鹏,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姜军平,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百草村*组,村民。被告石亚玲,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姜亚红,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赵粉侠,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军平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