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黎德芬与胡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德芬,胡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065号原告:黎德芬,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胡世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黎德芬与被告胡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黎德芬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德芬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德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黎德芬负担。审 判 长 周学泉代理审判员 魏久江人民陪审员 赵玄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