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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457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农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