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457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农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