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伍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772。2016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某村某街某巷某号开设医疗诊所,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伍某于2014年8月6日、2016年4月6日两次在该诊所内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5月8日,被告人伍某在上述诊所内为董某实施治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药品1批。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伍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因非法行医行为已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其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药品1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敏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