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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兆滔,邱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吴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吴某,住高州市。被告人邱某,住高州市。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邱某犯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17日,网友“阿景”在qq上向群众耿某表示可以向其提供毒品卖家。于是,耿某向公安机关举报。“阿景”联系被告人邱某购买毒品,邱某表示自己要取得100元毒品的好处。而后,邱某联系上家暨被告人吴某购买毒品,并让吴某把毒品分成三份,要扣留一份作为自己好处费。当日21时许,在联系妥当后,“阿景”带耿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找到邱某。当日22时许,邱某带着“阿景”、耿某到沙井街道海上田园停车场与吴某见面。而后,耿某交给邱某700元毒资。邱某将该毒资转交给吴某。吴某交给邱某三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邱某扣留一包净重0.41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据为己有,将另两包净重合计1.63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交给耿某。在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抓获吴某、邱某,并缴获涉案毒品、毒资,但“阿景”趁机逃脱。本院意见被告人吴某、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2、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