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世云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70号罪犯牛世云,男,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弥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世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二��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牛世云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世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