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2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812号之一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余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原告王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肖 玮审 判 员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玮附:本案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