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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与叶欣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叶欣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688号被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55534076-2。法定代表人:孙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叶欣欣,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欣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