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某1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1562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梅某1梅某,男,1965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梅某1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梅某1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梅某2梅某甲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因丈夫身亡,原告带着孩子生活艰难,被告在原告家帮忙期间哄骗孩子取得信任,原告为了孩子就答应并和被告说明是招夫养子。被告在原告家干了一个季节的农活,之后很少到原告家生活。2011年农历8月29日生下男孩梅某2梅某甲,生孩子被告没有付出,住院费用只有原告承担,更不要说养活原告带的孩子了。后来被告愈加过分,在2015年12月10日原告发现其他女人住在被告家,争吵后被告殴打了原告。2016年2月,原、被告因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失信且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梅某1梅某辩称,被告和原告两家是亲戚,被告的前妻离世并撇下三个孩子,原告的前夫因车祸身亡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一起,原告主动同意,被告没有欺骗。原、被告之子梅某2梅某甲出生后,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孩子是双方交替照顾的,现已上学前班。原告诉状所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婚姻经过、子女财产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原为亲戚关系,原告丧夫后带有一子管帅帅管某某(1995年生),被告丧妻后带有二子一女(长子梅俊俊梅某乙生于1989年、次子梅俊岭梅某丙生于1990年、长女梅优美梅某丁生于2000年)。原、被告自2009年起同居。××××年××月××日生子梅某2梅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生气打架,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告对被告缺乏信任,夫妻二人为此产生隔阂,原告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梅某1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木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