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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巩永喜与苏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永喜,苏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990号原告巩永喜,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文顺,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巩永喜诉被告苏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永喜及被告苏文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7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0000元,当时说给我一分利,并给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总是推脱拒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答辩:原告出具的借据是本人出具的。故被告同意偿还该笔借款,今年年底前,被告清偿完毕。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文顺从原告巩永喜处借款20000元。2013年4月7日,被告苏文顺给原告巩永喜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2013年4月7日今贷到巩永喜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经手人顺”。借据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巩永喜主张被告苏文顺偿还借款20000元,证据充足,且被告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故针对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文顺偿还原告巩永喜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燕审 判 员  刘世虎代理审判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