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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亿通通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亿通通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512号原告深圳市天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18号B栋一楼102A区。法定代表人杨振喜。被告佛山市亿通通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沿江东路西环东1号首层1号铺。法定代表人龚细弟。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2元,减半收取8926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海薄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