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覃芬芬与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芬芬,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635号原告覃芬芬,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3249480。法定代表人林城兆。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石磊,广东普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覃芬芬与被告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芬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