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监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会影与王小平、马霞子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影,王小平,马霞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03号申请执行人马会影,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生,住孟州市大定办马桥村。身份证号:4108261969********。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生,住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中心大街**号。身份证号:4103231970********。被执行人马霞子,女,汉族,1970年10年8日生,住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中心大街**号。身份证号:4103231970********。马会影申请执行王小平、马霞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孟民南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