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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章秀英、施健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英,施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章秀英,女,193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施健夫,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章秀英与被执行人施健夫抚恤金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章秀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7)袁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火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