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派诗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忠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沈阳派诗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忠伟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05-1号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被告:沈阳派诗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被告:呼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派诗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呼忠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沈阳市龙首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