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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9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万某在经营上海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了出票单位为宁夏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4,450元,税款人民币50,048.29元,均已申报抵扣。2015年12月起,上海良村纺织品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联,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宁夏固原“8.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介绍、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50,048.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万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税款并发还相关税务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